杭州下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文化创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经市、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文化创意企业。
二、扶持政策
2、对新引进的大型文创企业,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对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未达到5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
3、文创企业实际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建设(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文创产业园(基地)建设,鼓励文创产业集聚发展。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创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创产业发展。
5、鼓励文创产业基地投资建设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行的平台按其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金资助。同一个基地该项目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
6、优先培育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创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连续三年,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基地建设、产业孵化、人才引进培养等。
7、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区文化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配套资金。
三、附 则
8、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奖励)的,区财政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9、各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0、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1、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12、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项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3、本政策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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