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
三、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18、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9、凡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并已投产产生明显效益的,通过鉴定或评审,属国家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15万元资助,属省、市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10万元资助。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酌情给予资助。
20、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获得市创业资助资金的,区给予 20万元以下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21、经批准在区内创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创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创建国际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22、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15万元的奖励。
2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省级、市级称号,就高计奖)
24、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或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论证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
25、实行楼宇业主奖励与引进企业税收实绩挂钩机制。对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楼宇业主进行税收总量考核,由区财政局按楼宇内新增纳税在我区的企业(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应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已在区内企业除外)上交税收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15%的标准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对入驻企业的租金优惠、闲置楼宇的租金补贴和楼宇业主的个人奖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6、凡区内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建造综合大楼且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入驻率在80%以上的,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7、凡非我区所属单位将其现有房产改造成综合写字楼且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招商协议的,并有50%以上新入驻的企业在我区纳税的,给予楼宇业主或相关人员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8、凡培育为亿元税收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9、积极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入驻我区,凡属世界500强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和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落户我区,实行“一企一策”。
30、凡为我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省级地区以上总部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的,除按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加奖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31、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差额部分。
32、凡软件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500元(含一种文档)。
33、对于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奖励的,给予企业每项奖励5000元。
34、凡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开发,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奖励或资助。奖励或资助金额视项目状况研究决定。
35、凡新评上三星级以上宾馆,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三星)、5万元(四星)、10万元(五星)的奖励。
36、凡新评上三星级以上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三星)、2万元(四星)、3万元(五星)的奖励。
37、凡按四星级以上标准改造且已通过评定的宾馆,土建以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资助。
38、凡楼宇中70%以上为中介服务业的特色楼宇且当年总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9、凡为我区企业担保年度累计额超过1亿元的信用担保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0、凡不利用我区资源而纳税在我区的房地产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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