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贸、服务业及对外贸易资助政策
1、杭州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 (1) 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2)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增强商业批发市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加快推进特定商贸、服务业的发展。
2、商贸、服务业资助标准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6%给予资助。
现代物流及其它发展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3%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需分配4%给予资助。
3、商贸、服务业资助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1)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从2004年起,商贸服务企业需申报财政资助的发展项目,应将基础上计划报市贸易局相关处室备案。备案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或企业决策层的有关决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投资预算。
(2) 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投产后可按规定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财政资助,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市商贸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3) 原则上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申报。
摘自杭财企[2004]198号文件
4、加快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内容
(1) 税收政策扶持:新办家政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自审核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现有家政服务企业有以上情况,企业所得税减征30%。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2003年1月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财政政策扶持:企业有以上情况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给予缴费额的全额奖励,市财政年终兑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限内,对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家政企业,政府在年终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摘自杭政办[2003]29号文件
5、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
对企业参加境外参展,给与50%的摊位费补贴(最高补贴每个摊位1.5万元),对市级各类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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