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化应用及高新研发类资助政策(2)
2、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
申请条件:
(1) 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2) 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3) 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4) 申请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达到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概算)的50%以上,并有必需的自筹资金予以保证;
(5) 同一项目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3、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对象及重点环节
(1) 资助对象为医药行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等发展项目。
(2) 资助的重点环节是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阶段,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研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4、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项目评价和资助标准
项目评价:
依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按照《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评价方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专家评价和职能管理部门评价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资助。
项目资助标准:
(1) 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具体项目先按投资额计算予以一次性拨付,待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再行结算。
(2) 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实际总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的资助。具体项目按每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资助额,同一项目计算资助额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5、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程序
(1) 项目申请。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随时受理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集中申报。
(2) 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
(3) 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经费计划。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市政府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个企业,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区财政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所拨付资金后,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待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审核确认,并视以后年度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进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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