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政策
1、杭州市工业技改项目资助标准
(1) 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或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2) 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3) 一般技改项目采取按实际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
(4) 列为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重点项目再按实际完成额的2%增加资助,一般项目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2、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政策
(1) 凡经区技改项目评审小组确定的区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技改项目资助标准按每年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按实际投资额6%给予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5%给予资助;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国家鼓励的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政策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以上),按2%给予资助。
(2) 凡在2年内完工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和完工当年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可在三年内完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中,可以提取20%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3) 技改投入超过5000万元且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资金量超过35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3、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范围
(1) 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
(2) 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3) 完成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以上项目均指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
以上摘自杭政办[2002]30号文件、西委[2005]4号文件
4、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申请条件
(1) 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2) 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 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 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鼓励“专、优、特、新”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投资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体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
5、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1) 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2) 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3)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 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列出季度技改项目资助计划,重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在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
6、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处理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7、申报流程
承办单位: 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西湖区财政局、杭州市经济计划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企业→ 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工业发展科电话:87971728→西湖区财政局电话:85129134→杭州市经济计划委员会投资规划处电话:85252154→杭州市财政局企财一处电话:8781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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