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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2)

2002/1/24 13:49:45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为加快钱江世纪城启动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加强对征迁工作的领导,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世纪城开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我区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及城乡一体化等现行政策,结合宁

 

    (三)搬迁、过渡及其它补偿

    1、过渡的方式采用发放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建造过渡房集中安排过渡的方式解决。鼓励农户自行过渡。过渡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萧政办〔2004〕50号)精神,按在册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超过时间的过渡费加倍发放。过渡费的发放,自实际腾房交出房屋钥匙、经腾房验收合格起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高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另行明确。
    需要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挥部审核,按照实际占用过渡房面积相应扣除过渡费用。过渡房安排标准:1-2人为30平方米左右,3-4人为45平方米左右,5人以上为55平方米左右。集中过渡期间,水、电单独立表,水电费由住户承担。过渡期内对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由住户承担维修费用。
    2、搬家费为一次性每人3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一户号208元/次,空调拆装费15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台次。自行过渡按两次计算。
    4、个私经营户经依法工商登记,并与审批时经营地点一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设备、财产可以搬迁的,按可搬迁的设备财产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或搬迁后无法使用的经评估后按重置价补偿。
    ②根据经营生产实际面积和性质,按《关于公布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04〕42号)精神,发放一次性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本人及家庭人员以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按450元/人月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生活补助。
    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生产户,一次性给予每户500元至2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

    (四)奖励措施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户,一次性给予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每人800元的房屋评估奖。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按确认的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100元和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每人1000元的奖励。按照时间要求,提前签约的,再酌情予以奖励。
    3、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按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给予被拆迁户一次性每人20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腾空的,每人再奖励1000元。
    4、自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无非正常装潢的给予每户拆迁户2万元的奖励(有子女单独立户的老年户不予奖励),有非正常装潢的拆迁户不予奖励。
    5、未装潢房屋的奖励:被拆迁人房屋未装潢的,按确认的以评估价补偿的主房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对已有部分装潢或全部装潢的,其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拆迁户可选择奖励,但必须放弃已经评估的装潢补偿费。
    6、自建房以来无违章搭建和突击装潢的被拆迁户,经指挥部确认后酌情给予奖励。
    7、评估奖、签约奖、腾空房屋奖,凡超过规定时间段的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的被拆迁户,取消上述奖励。

    三、拆迁安置

    世纪城规划范围内拆迁安置按照《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萧政办发〔2003〕133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萧政办发〔2003〕210号)精神执行。本次拆迁原则实行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安置。经多数村民或多数代表商量一致,或根据建设需要,以高层住宅安置的,在符合世纪城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世纪城内环路以外就近以高层住宅安置。

    (一)安置对象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房户及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以下统称农户)。

    (二)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

    1、安置面积标准
    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人口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每人40平方米计算。农户因实际困难,允许按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安置户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采用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标准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考虑到高层住宅投入较大,采用高层住宅安置的村,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单幢安置率达到50%以上方可审批建设。
    2、安置人口确定
    (1)按实施拆迁安置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征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
    (3)实施征迁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且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可按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5)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文章关键字:杭州钱江世纪城,杭州钱江世纪城政策
来源:钱江世纪城管委会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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