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指:(1)基于信息化的,专门为我市信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咨询、产品研发(如产品设计、开发、试验和检测)、生产经营管理、市场推广、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等各种公共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以下简称第一类公共服务平台);(2)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广泛公认的示范推广价值,主要以信息化手段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以下简称第二类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部门协助做好当地两类服务平台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实体,可申报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一)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清晰,热心为企业、个人提供良好服务,社会效益良好。
(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公认评价,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9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人数的60%(第二类公共平台中,建于农村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放宽条件)。
(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投资、运维模式合理,财务独立核算,效益自负盈亏,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综合规划处(窗口设在市信息化服务中心)。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7月底。
(二)宁波市信息产业局产业发展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宁波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分别负责对第一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二类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推荐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当年推荐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三)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每年9月底前对各地申报的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验收和认定,确定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名单。视当年该项财政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当年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补助名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当年财务报表和当年软件和技术设备投入财务支出凭证;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及技术设备投资明细表(附件2);
(三)机构人员名单及为企业、个人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市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应接受当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度应做出文字总结,于第二年3月前报送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及各级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方面更新。
(四)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综合规划处受理对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对有较为严重的服务质量问题的,报市信息产业局批准,取消公共服务平台资格,并在市级及各级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五)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市信息产业局取消市级服务平台资格,并在市级及各级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为企业和个人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
5.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和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分别按照《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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