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36号)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154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9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09年4月30日之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发1元。
4. 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8年底当地(统筹地,下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到平均水平(不含退职人员)。
(四)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含适当增发部分),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五)对2009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本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其中市辖各区月增加金额不足137元的,予以补足。
(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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