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医保综合减负8月1日起申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信息,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的有关规定,从8月1日起实施2008年度综合减负申报受理工作,至8月底结束。
在现行医保政策实施中,虽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参保人员尤其是患重病者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导致生活困难。新实施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给大病患者带来了佳音。
据悉,综合减负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年度内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
在此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于2008医保年度(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内,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该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中,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4000元的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个人自负、承担部分也一并计入)。其中,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减负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减负90%。
市劳动保障部门此前已对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8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进行了统算、审核,市区共有约1.4万名参保人员符合综合减负的条件。从8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以登录市劳动保障网或拨打电话87292000,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符合条件者可就近到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进行申报。
申报人可就近向社保站领取或通过市劳动保障网下载《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报时需提交《申请表》、本人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号(退休人员可使用养老金发放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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