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民用水价格12月1日起上调
分两步实施:12月1日起从2.20元调至2.75元,明年7月1日起调至3.20元。
昨日从宁波市物价局获悉,我市从12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用水价格将分步调至每立方米3.20元,提高幅度为45.45%,按2010年1月1日后抄见水量计收。
水价调整分两步走
此次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将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提高幅度为25%,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提高幅度为16.36%,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0元。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
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经营性用水价格
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1.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阶梯水价级差比例
此次水价调整后,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将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标准水平不变,但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低收入家庭有补贴
水价调整后,我市将对低收入居民家庭进行价格补贴。补贴对象是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价格补贴纳入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范围,与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
如果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不到补贴条件,不再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城市供水专项价格补贴。专项价格补贴标准按每户每月17立方米用水量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增额计算确定,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按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