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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今起可提取用于租房

2009/12/1 9:35:40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从今天开始,宁波市市区职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了。

  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从今天开始,宁波市市区职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了。昨天,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职工每月每户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支付租金提取月份最早可从2009年6月开始计算。中心同时提醒,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请务必带齐资料。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本市经济租赁住房的、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高新区)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自住住房的,都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最近出台的《宁波市市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操作规程》,所有提出申请的职工都必须提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的职工以及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需随带各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且每月每户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在提取程序上,职工需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面签承诺书,办理提取手续。提取资料不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前月份未提取的视作放弃。

  此外,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除追回骗提金额外,可处以提取额5%至 10%的罚款,并通报有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关键字: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编辑:8031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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