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三包售后服务小心五类陷阱
又到了岁末购物旺季,大宗家电、数码产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交易量不断增加。作为购物重要凭证和“三包”售后服务保障的发票,作用也日益显现。然而近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因为商家在发票上做了“手脚”,自己购买商品后不能享受应有的“三包”服务。
昨日,市消保委对发票上暗藏的“玄机”作了归纳,提醒消费者在索取购物发票时要当心常见的几种陷阱,并采取相应对策。
陷阱一:借口暂时没有发票,要求日后再取,以避开“7日内退换货”等规定。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三包”范畴的商品在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或换货,但是个别商家在消费者购物当时称发票用完了,等过了7天“包退期”后再开具发票,使消费者丧失了退货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应在购物当天便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如果商家确实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提供发票,消费者应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签名。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物品具体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许多正规商品都有代码,由数字或字母组成。但是这些代码只能作为厂家或商家内部使用的识别码,普通消费者对此一头雾水。如果商家在发票上只写商品代码,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确认该代码就是其购买的商品,会给维权带来困难。因此,在开具发票时,消费者要确认发票上所写的品名包含自己所购商品的全称及型号。
陷阱三:在发票上加盖“降价销售”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打折商品应与普通商品享受同样的“三包”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换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处理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而处理商品通常是质量有问题或有瑕疵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降价、打折商品时,首先应要求商家明确是否属于处理品,如果只是普通打折,该商品仍享有“三包”权利。
陷阱四:出现问题更换商品时,发票上不注明更换的日期,导致更换来的新商品“三包”期缩短。根据“三包”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而个别商家在为消费者换货后却并未在发票上注明换货日期,导致新商品的“三包”期缩水。
陷阱五:以购销合同代替发票,发现问题时经营者已撤柜,商场称是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事实上,经营者撤柜后,商场应承担售后服务责任,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当然,消保委也表示,消费者应确认开具发票的是柜台经营者还是商场,以便出现问题时更容易寻找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