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根据有关通知,职工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6310元的按16310元计缴。那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呢?根据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与往年不同,通知规定,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对于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以及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对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本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通知还规定,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醒,2010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6月22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然后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单位未按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并且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不到今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下限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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