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政策部分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我区出台了《关于2010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政策作部分调整的通知》,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限价房制度的覆盖面,重点支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继续扩大保障范围,2010年保障对象从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提高到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保障一户。
适度扩大经济适用房保障面, 2010年保障对象从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提高到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继续实施限价房制度,着力解决“夹心层”群众住房困难问题。适度放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原90%以下提高到100%以下。
适度扩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条件,增加了具有高级技工资格人员,可列入申报范围。
适度放宽引进人才的申报条件,新增了“一城一区一带六基地”范围内钢铁、石化、能源、造纸、船舶、新材料、模具、汽车、机械、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本区建筑业企业中引进的具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师、注册造价师等中级以上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人才。
进一步放宽了在体育、文化、艺术、现代农业、现代物流、商贸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人才,扩大到在上述行业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通知》对限价房上市交易时间限制进行了调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在北仑工作满3周年调整为6周年。
《通知》强化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使用管理,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符合《北仑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出租出售的,须报请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本人承诺处理。并将视情采取延长上市时限和增加应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差价款)的处理。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仑区住房保障办
20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