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1条”政策出台 清理不符调控政策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共21条,简称“21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21条”,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将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家庭第三套房的商业贷款也可暂停发放或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银行贷款也可暂停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而“21条”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商业银行可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如发放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各自总行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确定。
“21条”还提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一律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过,“21条”对首次购房的家庭给予优惠政策。对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从严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
外地人购房有条件
“21条”还严格控制非本地居民非自住型购房需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申请购买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同时按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也可对其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同时,对于房价上涨较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县(市)区,“21条”提出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集中清理闲置土地
“21条”提出,将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置和收回力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21条”还规定,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保证供应并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2010年拆迁安置房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住房拆迁面积。
购买住房需用实名
商品住房预售管理也将更加严格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将全部房源销售信息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在房产交易机构的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和售房现场公开,并在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
购买商品住房将严格实行实名制,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即时备案,不得擅自更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人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同时,我市也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并结合专项检查,建立严重违规经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等活动。
扩大保障房覆盖面
“21条”要求各地要切实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2010年底前完成今后2~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落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
今年6月底前,我市还将全面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平方米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
此外,我市还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1条”鼓励村镇和企业多渠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住服务,其中今年要通过村企结对解决30%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清理不符调控政策
“21条”还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坚决清理和停止执行与当前中央调控方针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有关土地供应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等政策。
同时,市监察、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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