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五星网 >> 宁波独有 >> 本地房产 >> 浏览文章

宁波公共租赁房管理政策出台

2010/9/16 11:01:10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自2007年本市提出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当时被称作经济租赁住房),并于近两年里陆续开工建设后,该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管理政策如何确定——主要包括保障对象、面积套型标准、租金水平、租赁期限

  自2007年本市提出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当时被称作经济租赁住房),并于近两年里陆续开工建设后,该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管理政策如何确定——主要包括保障对象、面积套型标准、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期待。
  前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昨天,市建委又进一步详细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

  三类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三类群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引进人才,主要指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该类群体申请时,还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指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该类群体申请时,也必须同时具备“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和“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这两个条件。
  需要提醒的是,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有收入条件限制,具体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三类群体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明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

  新建成套房源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

  按照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这意味着,其中部分是新建的房源,部分可能是筹集来的非新建房源。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两类。其中,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至于以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明确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政策还特别指出,所有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租金为市场价的60%—80%

  作为“只租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统一配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同时,根据不同的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配租原则,具体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根据不同的配租方案,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政策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年审不符合规定须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能无限期住下去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经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
  对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此外,政策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政策还对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作出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承租人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同时,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年起逐步推出房源

  根据市建委测算,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市约有5.5万户,其中市三区约2.3万户。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套型等因素,同时部分拥有小面积住房的符合条件家庭会放弃承租,城镇居民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实际需求户数全市约为2.5万户,其中市三区约1万户。
  据此测算,同时考虑到每年安排用于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其中市三区2000套),今后5年,全市合计需开工建设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市三区2万套。按每套45平方米计算,今后5年全市每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量约为45万平方米,其中市三区约18万平方米。
  据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7年我市提出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并组织实施试点以来,至今已开工建设此类保障性住房5.2万平方米,这批房源预计明年起可逐步供应给居民。同时,我市还拟在洪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100套,总面积达11万平方米,预计今年年底前可开工建设,后年年底交付。

文章关键字:公共租赁房,房产政策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换@。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