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购买非房主本人出售的房屋
随着宁波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加,房产证作为金融工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将房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民间借贷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其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专业知识、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导致纠纷增多。为提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媒体联合市房产交易中心推出“房产交易风险警示”系列报道,通过剖析各类案例,介绍相关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从老乡手里购得的二手房竟比市场价低四分之一。以为捡了个大便宜的购房人陈某兴冲冲收房时才发现房屋产权人并不知情,自己也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裁决:因陈某不符合“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过户登记亦被撤销,不明就里的陈某就这样从受利人一下变成了受害者。
2009年8月,陈某的老乡李某找到他,说有套低价房出售,房屋是一名债务人的,双方签署过一份经公证的委托书,即李某有权代理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的出卖、过户、纳税,代收房款和房产抵押注销手续。陈某遂与李某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后来的问题出在哪里呢?原来,该房屋产权人是一对夫妇。2008年3月,男方向李某借款同日,找人冒名顶替其妻子丁某向李某出具了以上房产交易委托书,并作了公证。其妻丁某对此并不知情。
当陈某要求丁某腾出房屋时,丁某方知晓该套房已被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丁某于是将丈夫王某及陈某一并告上了法院。公证处在查明事实后,撤销了原出具的公证书,法院最终也以李某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李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同时认定陈某“未能秉持足够的审慎和注意,在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未能对相关情况作出查证、核实”,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据此陈某的过户登记亦被撤销。
“从案情看,最终的受害者是丁某和陈某,丁某根据判决结果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陈某要追回损失还需再另行维权。”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传媒分院副院长晁秀棠副教授认为,鉴于本案中房屋登记部门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陈某只能向王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如果依照法定程序确能证明公证机构存有过错的,陈某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予以追偿。
王某找人冒名顶替妻子丁某,将其合法财产交由债仅人李某处分,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冒名顶替之人同时需要承担诈骗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却未能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在王某无力偿还欠款之时,李某不具有对其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李某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将王某和丁某的房产低价出售给同乡陈某,将债务损失转嫁给了陈某,最终导致陈某遭受巨大损失。
风险提醒
这是日前由法院裁决的一起购房纠纷。市房产交易中心发出购房风险提醒:市民在购买所谓“特价房”、“抵债房”等明显低于市场价房屋时,务必多长一些心眼,特别是要事先与房主直接沟通,调查清房屋情况后再下单,以防类似“财房两失”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