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解读宁波版“禁购令”(2)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此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那对于选择拆迁(搬迁)货币安置的家庭购买住房又有哪些规定呢?“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该负责人说,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调产安置的,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五 违反“禁购令” 房屋将无法过户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这名负责人说,同时,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那如果购房人违反新政购买住房的话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将承担因房屋无法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该负责人说,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也将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
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这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