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2)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依据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
(一)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可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最高贷款额度,按宁波市或鄞州区住房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在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以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
2、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60%。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并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4、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5、在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还款能力测算
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50%测算还款金额。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未再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四)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十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资料
1、《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首付40%以上的购房款《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三)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购买二手房资料
1、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2、售房人预收首付40%以上房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过户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四)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住房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资料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拆迁房屋评估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4、《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区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3、《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受委托银行留存。
(七)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区级以上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十八条 共同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应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与借款人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配偶,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借款人子女、父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子女、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未再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4、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5、与借款人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原件由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子女、父母,复印件由鄞州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应提供鄞州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未婚(未再婚)证明有效期限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