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3)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受理
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申请资料收齐后,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贷款申请受理回执》。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经调查并符合贷款条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鄞州分中心审核。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面谈笔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鄞州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及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是面谈笔录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信贷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鄞州分中心领导核准。
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鄞州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鄞州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鄞州分中心核准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参与贷款合作的开发商,应当向鄞州分中心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预(销)售、竣工以及财务等情况,鄞州分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 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或现房的,开发商代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在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之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与开发商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委托银行执管《房屋他项权证》后六个月止。
(二)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运作规范,具有担保能力;
2、开发资质暂三级(含)以上;
3、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抵押担保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将房屋全价作抵押担保。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到抵押房屋所在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收到鄞州分中心贷款审核审批意见书或贷款核定通知书,在与借款人办理完借款手续后,按下列规定放款:
(一)购买商品房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在办妥借款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或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的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三)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办妥借款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押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贷款支付条款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账户。
(四)符合放贷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发放贷款的,应重新申报。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贷款偿还方式
借款人采用代扣方式还款,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内。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金额×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金额×月利率+ ------------------------------------------
还款总月数
(1+月利率) -1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方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递减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