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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

2012/3/17 14:03:46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近日,镇海区消保委公布了201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区消保委、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卫生监督所等消保委常委单位2011年处理的740多件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值得广大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维权中借鉴。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案情简介】

  杨女士在镇海一美发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消费卡,该美发店易主后仍在该店继续消费,但近期发现该店已关门,卡内仍有640元。消费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工作人员找来了该店的前后两位老板,详细了解该店转让时关于顾客消费卡的处理情况。最终经过协商,由原先美发店老板承担责任,并保证该卡能在其名下的其他美发店内正常消费。同样的,沈女士也在该店遭遇类似问题,所不同的是她在该店易主后另外充了500元。基于此,沈女士的问题则由该店的新老板解决。

  【案例评析】

  这涉及近来年风靡的“预付式”消费,店家关门玩失踪、消费者追讨余款难等问题较为突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各项机制的不完善都给预付式消费埋下了隐患。
  面对预付式消费需谨慎对待,不能盲目地因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消费风险;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前一定要了解经营者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和优惠幅度,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承担风险过大;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商家如“蒸发”涉嫌经济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规范医疗行为 保护患者权益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6日镇海区卫生局接报:一名患者在招宝山街道胜利路某诊所点雀斑后,脸上出现类似毁容的症状。区卫生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这家“胡某某诊所”的玻璃门上贴有“点痣瘢、专治缠身龙”字样,店内写字台上有各种药水、药品等,但胡某不能现场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镇海区卫生局当场对其予以取缔,并依法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胡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进行医疗美容活动,并在点雀斑的非法诊疗活动中获利300元。最后,通过双方协商,患者获赔1万元。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胡某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没收诊疗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例典型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的违法案件。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这种医疗行为,并不是普通的生活美容,含有较高的风险,必须是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至少具有3-6年以上相关工作的经历,经过培训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方可以开展。否则极易引起感染、毁容甚至死亡等各类伤害事件,因此在卫生部门大力打击的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需要医疗美容的务必前往经过卫生部门审批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实施,不要贪图便宜、相信民间偏方,接受无资质人员的各类治疗,以免造成各类伤害。

    限时秒杀有陷阱

    【案情简介】

  消费者葛某的妻子在镇海区城北某联合促销活动的现场,以20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限时秒杀”价的空调后,发现与促销广告宣传单中的“秒杀价”1866元不符。区消保委了解情况后发现,该纠纷根源在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单中所列的“秒杀价”下方有几个小字——“已享以旧换新”。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应支付秒杀价加上以旧换新的207元;葛某则认为“秒杀价”1866元已经冲抵了家电以旧换新的折价。工作人员对该纠纷案的关键证据——经营者的广告促销单进行了点评,指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要求其立即停止宣传单的发放并退还消费者实际多支付的207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经营者所发的广告宣传单中将秒杀价1866元以较大篇幅进行宣传,而“已享以旧换新”这几个字以极小的字体绘制在下方,该行为明显属于以虚假的广告信息欺骗及误导消费者。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按1866元的秒杀价出售给消费者、退还多收的207元且停止该广告宣传单的发放。

  汽车消费须谨慎

  【案情简介】

  毛先生2011年4月在某汽车4S店新购一汽车,发现其轮胎为 2008年生产的,怀疑店方存在恶意改装新车现象,遂至工商部门投诉。后经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升级前16寸轮胎和现在使用的升级后18寸轮胎,均归申诉人所有。

  【案例评析】

  如今,汽车消费已成为消费市场热点,相应的消费纠纷也日趋增多。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1.买车要做到手续齐全,在挑选好适宜的车型后,不要贪图便宜而到不正规的销售点购买;2.消费者应收集好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售后保修卡、车辆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或附件等,同时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对有疑问或意思模糊的地方向经销商咨询。若发现购车合同中有明显的“霸王条款”,应据理力争或向工商部门咨询;3.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要求,有没有质量问题。要注意核对车型的排气量、出厂年月、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内容,如果发现遗漏和失误要立即提出来并要求销售点更正。

文章关键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镇海新闻网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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