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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出台

2012/5/8 10:42:28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今年是宁波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阳光征收”第一年。为提高房屋征收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从

    今年是宁波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阳光征收”第一年。为提高房屋征收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从前期的入户调查,到最终的补偿结果产生,都需要及时公示公告,同时市民可自行选定评估机构,并能查询分户补偿情况。

  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知情权”

  市住建委相关人员介绍,今年我市国有土地上计划征收房屋项目达132个,征收建筑面积235.96万平方米,其中市三区项目46个,将试点开展网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根据细则,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内容包括被征收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和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意见征求期限不少于30天。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5天内在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附近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法规、房屋征收决定、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分户补偿情况、举报监督电话等所有相关内容。

  市民可自行选定评估机构

  自己的房屋到底值多少?这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为确保公平公正征收,细则规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但其必须在房屋征收机构公布的名录之列。据悉,2012年度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已经产生,共30家,市民可在宁波建设网(www.nbjs.gov.cn)查询。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选择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

  两种情况下将实施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细则明确,严禁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会同市监察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征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文章关键字:宁波房屋阳光征收,房屋征收细则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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