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收入超标者不得申请公租房
住建部日前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宁波市于2011年底出台并开始实施《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住建部新政会对我市带来哪些影响?昨天,笔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宁波市住建委专业人士。
收入超标不得申请
根据住建部《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对此,我市已有明确规定,即公租房配租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及优秀外来务工者三类人员。其中已享受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我市实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
引进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系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按积分落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同时,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还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条件。
闲置管理严于住建部要求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如果承租人具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须退出公租房: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住建部出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相比,我市出台的《指导意见》对“退出”管理更严,对于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不交租金或闲置住房的,即可勒令其退出公租房。
违法转租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违规出租、转租公租房的处理办法。如,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出公租房的,除了退出公租房以外,还要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市的《指导意见》也对如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业内人士指出,经济处罚规定是这住建部出台《办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我市将对租户的违法、违规骗租和其他行为作出经济处罚。同时,将这些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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