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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综合税”

2013/1/22 15:24:21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近日,网传多个城市将按房租的一定比例征收“房屋租赁税”,这一消息令许多租房客担心房租可能上涨,经济负担会加重。   记者从宁波地税部门了解到,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性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

  近日,网传多个城市将按房租的一定比例征收“房屋租赁税”,这一消息令许多租房客担心房租可能上涨,经济负担会加重。

  记者从宁波地税部门了解到,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性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畴,一直都要缴税。而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这一做法也已施行多年,且目前尚无新规,因此谈不上推高租金。

  “房屋租赁税”
  一说不准确

  宁波地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网传“房屋租赁税开征”是对相关缴税规定的误读,因为并不存在这一税种。

  那么,在宁波,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税吗?虽无“房屋租赁税”这一税种,但房屋租赁确实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上述税金的缴纳人为房屋出租方。具体到税金计算,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万元(目前国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征营业税,税率为1.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1%—7%不等;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

  除了以上税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需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为4%和10%。

  本市对个人出租房屋
  征收“综合税”

  记者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由于出租房屋涉及的税项较多,计算起来较为繁琐,我市早已对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多个税种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目前征收标准为: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收入2万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超过2万元(含)的,税率为6%。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商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途房屋),月租金收入2万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超过2万元(含)的,税率为8%。例如,市民甲向外出租一套住宅,月租金为3000元,该笔收入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在内的“综合税”:3000元×55%=150元。

  个人出租非住宅
  很难避税

  正规店铺、厂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出租,这笔税款基本逃不掉。据介绍,承租方是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管理较规范,在支付租金后要索取正规发票作费用入账;即便是个体开店、办厂,根据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款也容易查缴。不过,实际操作中,出租方往往会将这部分税款以调高租金方式转嫁给承租方。鉴于本市早已经对非住宅出租征税,因此,当前非住宅租金价格预计不会因“房屋租赁税”传言而发生波动。

  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住房租赁,却鲜有缴税。“个人出租房屋缴税主要靠个人申报,一般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房屋租赁,很多只是私下订立合同,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税费来源难确定。除非承租人需要凭发票向单位报销部分房租费用,才会向房东提出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税,办理代开发票手续。”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称。

文章关键字: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开征,个人出租房屋缴税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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